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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为规避限购“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转载 发布:2018/12/17 15:50:25 来源: 279 阅读

王先生和梁女士原为夫妻关系,2016年两人签署了划分财产的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2017年底,双方却因财产分割向法院提起诉讼,梁女士声称当初是为了买新房规避限购政策而“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为此,双方可以请求重新进行财产分配吗?



提问:王先生和梁女士2016年签署了划分财产的离婚协议后登记离婚,但2017年底双方却因财产分割对峙公堂,声称当初离婚是为了买新房规避限购政策,因此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应该属于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双方可以据此请求重新进行财产分配吗?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人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王先生和梁女士于2016年9月12日离婚,离婚时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王先生抚养,梁女士不承担抚养费,两处房产也归王先生所有,但是王先生需要支付给梁女士其中一套房屋价值的现金。



离婚后,王先生将其中一套房产以人民币680万元出售,而未出售房屋现市场估价在924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两处房产合计最低价为1604万元。







登记离婚以及签署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责任后果的法律行为,两人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理应承担由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虽然两人离婚存在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的主观状况,但是不能据此就否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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