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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变化来了!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最近的消息比较多,我们一起来看看:
01、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意见》要求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意见》提出以下支持政策。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五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02、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李克强总理在6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当天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李克强指出,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实践证明,多年来推动大规模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举措,不仅改善了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而且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总理说。
李克强表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有力支撑城镇化进程健康发展。他明确要求,要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加强金融支持,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当天会议确定,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来源:中国政府网、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