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泰兴市场片区499户拆迁安置户怎么补?补多少?
关于下关泰兴市场片区提升改造项目一事,很多市民甚是关注。片区内商铺将何去何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何设定?拆迁工作又将何时展开......如今,泰兴市场片区城区改造提升项目又有新进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啦!
11月20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公布《大理市下关泰兴市场片区城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的公告。目前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据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即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
被征收人可通过填写征求意见表,反映意见、建议,征求意见表由泰兴农贸市场片区指挥部工作人员发放,社会公众也可到指挥部办公室领取。填写征收意见表后,请及时反馈至泰兴农贸市场片区指挥部(地址:下关建设东路滇西商务中心A1-4-1,联系人:吴新国、赵志祥、李学枢,联系电话:0872-2192089、0872-2167166)
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大理市下关泰兴市场片区城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如果你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及时向泰兴农贸市场片区指挥部反馈。
《大理市下关泰兴市场片区城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大理市下关城区改造提升,改善泰兴市场片区人居环境,拓宽城市道路,缓解交通拥堵,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按程序实施房屋征收补偿,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大理市城区改建提升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下关泰兴市场片区城区改造提升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特拟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农贸市场片区指挥部。
(三)房屋被征收人:本片区房屋被征收人共计499户,其中:产权单位(含国有、民营企业、私营企业)8户,住宅产权人456户(含单位住宅),商铺产权人35户。
二、房屋征收范围、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滇西商务中心,南至建设东路,西至泰安路,北至大理泰兴实业有限公司商住区(详见征收范围图)。本片区占地面积约68.64亩,征收房屋面积约59500㎡(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征收期限:自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2年内完成征收工作。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的认定
按照大理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二)房地产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产权单位、私有产权户)房屋建筑面积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分别对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进行实测。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三方签字认定。经三方认定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作为房屋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以市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1.产权调换,至征收人产权房屋与被征收人产权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私有产权户产权调换
1.私有住宅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与回迁房套内面积进行1:1置换。政府奖励每户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20㎡,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加上奖励套内面积20㎡,组成被征收人应回迁的套内面积;回迁房套内面积大于应回迁的套内面积,按回迁房的公摊率,折算出超出的建筑面积,在5㎡以内,按9980元/㎡结算找补,回迁房套内面积小于应回迁的套内面积的,依此类推出建筑面积后,同样按9980元/㎡结算找补;折算后超过5㎡以上的按同类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结算找补。
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2.商铺产权户:下关建设东路、泰安路临街一层商铺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证载建筑面积1:1回迁,回迁房屋超过或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双方均按4万元/㎡找补;二层及以上商业综合用房,回迁房屋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同类房屋评估价进行找补,回迁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同类商品房销售价进行找补。
3.住宅回迁安置房装修标准:
①门:分户门为复合防盗门,室内及卫生间安装普通门;
②窗:普通铝合金窗;
③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为防滑地板砖,其余房间地面均为水泥沙浆找平;
④墙面、顶面:卫生间、厨房墙面满贴瓷砖,其余墙面、顶面为刮瓷抹白;
⑤卫生间强弱电接入,独立水表、电表,房间灯均为白炽灯;
⑥卫生间安装蹲便器、面盆;
⑦冷热水管预埋到户;
⑧电话线、宽带网、单元可视对讲系统预埋到户。
(三)私有产权户货币补偿
1.被征收的住宅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合一市场评估价,一次性领取被征收房屋补偿款。
2.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等原则上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单位产权户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对房屋产权证内生产、办公、仓库、空地等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3.产权单位的货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等大型设备搬运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4.产权单位的货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等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土地补偿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剩余年限以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助
(一)搬迁补助
单位产权户按2000元/户,住宅产权户按1000元/户,商铺产权户按1000元/户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安置按1次计算,产权调换安置按2次计算。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商铺产权户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层补偿标准分地段区位按100-130元/㎡•月计算。单位产权户(私有产权户)、商铺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从交房之月起至收到接房通知后的次月止计算,补偿标准分地段区位按100-130元/㎡•月计算。
2.单位产权户(私有产权户)、商铺产权户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二层按40元/㎡、三层及以上按25元/㎡支付。
(三)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1.私有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按12元/月•㎡的标准,给予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限从交房之月起至收到交房通知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安排保障性住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电视、电话、网络等移机补偿标准
1.电视:200元/户;
2.电话:100元/户;
3.网络:100元/户。
(五)住宅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和供水二次加压费等一次性补助5000元/户。
(六)住宅产权人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的,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批准的《低保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给予每户困难救济补助金4000元。
六、奖励
(一)住宅产权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奖励4000元/户;在规定时限内整栋楼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再奖励6000元/户。
(三)购买车位,价格按项目区车位开盘价优惠2万元结算。
(四)单位产权户,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搬迁奖励。
(五)商铺产权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奖励,奖励标准分地段区位分别按100-130/㎡•月的支付。
七、搬迁期限、补偿款支付方式、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公证后,被征收人须在30日内完成房屋搬迁。房屋移交征收单位后,征收单位将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补偿款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且将房屋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完成房屋补偿款、补助、奖励等款项的支付工作。
(三)过渡方式
补偿协议生效后,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决定搬迁过渡方式。
八、选房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铺(商业用房)原则上就近在本片区的回迁安置房内进行安置,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批次顺序作为安置房选房顺序,户型及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九、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涉及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建议参考如下规定进行完善:
(一)本项目片区内被征收人(户)与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意向协议书,签协户比例达到80%时,征收人在片区内发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限通报,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发布搬迁奖励具体时限。
(二)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1.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片区的一切行政许可手续。
2.被征收的房屋或土地存在典当、抵押、产权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争议房屋或土地的登记备案手续。
3.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的;
(2)改变房屋或者土地用途的;
(3)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租赁或用于担保的;
(4)户口迁入或者分户的;
(5)在征收土地上种植林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不动产权证(原件)、身份证、婚姻及户口册等相关证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提交复印件)。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不动产权证(原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注销。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移交旧房时经补偿过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建筑物的完整,不得自行拆除或取走,否则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征收的租货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六)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前,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确定后,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做出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八)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含网络使用费)等费用,如未交纳,则从补偿款中扣除。
(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对煽动群众抵制房屋征收、抢建、抢占或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暴力攻击、阻碍依法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信息整合至大理市人民政府、大理电视台